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
发布日期:2019/8/12 14:47:44 关注次数:1443
郑州环球重工公司承接建筑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EPC(含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总包服务,含建筑垃圾消纳场方案设计、全套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现货设备供应、建筑垃圾破碎处理、再生骨料/再生砖销售一条龙服务,欢迎实地考察郑州环球重工公司总承包建设的郑州市高新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情况。
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2、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厂区用地,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3元/㎡。生产的产品应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利用比例在70%以上。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优惠;2、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按实际排放费收费和按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定额计量收费两种方式;3、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产品标识制度。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目录。
当前,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尽管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我国长期把垃圾处理作为公共事业,政府的扶植配合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今后政府发挥的余地仍然巨大。
业内专家认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中,技术已不是瓶颈问题,主要症结就在于相关的法制政策保障的引导与落实。因此,在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做好体制机制方面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均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废料生产建材再生品,同时积极激发人们对废料回收再利用的意识。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在国家政策层面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尚不明确,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现有法规条例和政策措施只有原则性表述,还不具体、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导致现行法规条例难以落实。为此,我国需要健全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更加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指定标识与有偿使用。加快对以往建筑垃圾处置用地的整理,明确规划建筑垃圾处置用地规模和厂址,以无偿或以较低价格提供土地等形式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主体进行适度补偿,明确指定标识出建筑垃圾填埋或焚烧用地性质,促进建筑垃圾处置用地规范化和有偿使用。
通过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用地的管理体制,让更多企业加入到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从而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